高考法制行政法解題方向:
一、聽證、陳述意見的區別(課本3-65、3-72頁)
(一)聽證與陳述意見的概念
(二)二者的區別
1、聽證為「正式程序」、陳述意見為「非正式程序」
2、二者辦理事件不同
(1)聽證為特例,其舉辦事項:行政程序法第107、155、164條之事項
(2)陳述意見為常態,應予人民陳述意見之事項: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之規定。
二、政府採購法之停權效果,乃裁罰性之不利處分,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有關罰時效之規定(課本4-194~195頁)
(一)裁罰性不利處分VS一般不利不利處分之區別
(二)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: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停權效果為行政罰法第2條之裁罰性不利處分,其裁處時效自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,已逾3年者不得再為裁罰。